什么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含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颁发的许可。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需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许可证类型
| 许可证名称 | 核发部门 | 适用范围 |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省级广播电视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证) | 制作、发行、交换电视剧、专题、综艺、动画等节目 |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听节目服务 |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 |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 无线传输、卫星传输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 |
办理条件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如导演、编剧、摄像等)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材料
1
申请表格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主体资格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专业人员证明
不少于3名专业人员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身份证
4
资金证明
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少于300万元)
5
工作场所证明
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商业用途)
办理流程
01
材料准备
整理企业基本材料、专业人员证明、验资报告等
02
在线申报
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03
省级初审
省级广播电视局对材料进行审核
04
总局审批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并颁发证书
05
领取证书
有效期2年,届满换证
重要提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乙种)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不同,电视剧制作需另行申请。不同省市具体要求可能有差异,建议提前咨询。